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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发布,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

 

2022/11/18 23:54:51 ('互联网')

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全文公布。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养老机构要根据需要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等。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机制,统筹布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促进养老服务、医疗卫生、健康养生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转型为老年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建设安宁疗护病区(中心);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整合中医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根据老年人体质和健康状况,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机构等开展合作,推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加老年服务资源,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鼓励基层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支持医师、护士和退休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支持有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和乡村医生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在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对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定期接受护理专业、消防安全等培训,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机制,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等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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