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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新建住宅应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2022/11/19 0:16:02 ('互联网')

  日前,湖南省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沙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按照要求,在长沙市进行新建住宅项目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按协议约定进行移交,而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达到精简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

  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归街道所有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长沙市住宅项目配建用于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监证方)签订三方协议,明确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移交办法以及三方的权利 、义务等事项。

  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达到精简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无障碍、消防、供电、供水、燃气 、排水、通讯设施等应符合要求。配套的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排气道,并应具备安装机械排气装置的条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内用水、用电、用气等设备应独立计量。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的协议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产权办理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下。

  优先保障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

  已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不得转让、抵押或改作他用。若因城乡建设等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

  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作用,按规定标准设立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严禁空置和闲置。

  《办法》规定,应当优先保障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运营方应当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 、养老助餐、长期托养等个性化、标准化、专业化的普惠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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