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建设补贴既有一次性发放的也有分批发放的
发布时间: 2022-11-21

建设补贴既有一次性发放的也有分批发放的。

(1)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一次性发放的居多,也有一些省份分批发放,对分批发放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并与经营时间挂钩。福建规定建设补贴分5年发放,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还有一些省份规定分3年、4年发放,如贵州和吉林。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同时与入住率和收住老人失能程度挂钩。广西规定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是在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收住轻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达25%时,给予50%的建设补贴金额,第二次拨付是在平均收住率达50%时。

建设补贴一次性发放且只与入住率挂钩。重庆2012年发布的《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规定,补贴资金在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后,经核准一次性拨付。2014年浙江发布的《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后,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

建设补贴分批发放且部分年份发放与入住率挂钩。陕西的政策规定建设补贴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第1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2、3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

(2)建设补贴偏向护理型床位。

2016年山东发布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加大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提高20%。

2017年云南发布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3)同一省份内部不同地区建设补贴不同。

山东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分别给予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4)床位数量不同时,由不同级别财政给予建设补贴。

2012年新疆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

2013年新疆发布《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又对补贴标准做出了调整,根据文件,对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5)少数省份对建设补贴设立封顶线。

大部分省份对于建设补贴均没有设封顶限制,只有少数省份明确规定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有上限。湖北规定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重庆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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