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喀什地区社会养老
发布时间: 2022-11-21

喀什地区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19号)精神,喀什地区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在2016年8月8日召开行署第六次常委会研究通过出台喀什地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喀政发〔2016〕125号),此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出部署。

加快推进喀什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4年底,我地区60岁以上口40.1万,占总人口的9% ,到2015年全地区老年人口达到41万,占总人口的10% ,进入人口社会。高龄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多,各族老年群体在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加大,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一、明确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的老人、6%的老人社区养老、4%的老人机构养的“9064”养老模式。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实现70%以上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9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日托服务中心,100%的街道社区和80%的村建有老年活动站点。地区建立1所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活动中心,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供养“三无”老人为主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十三五”末,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努力打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精品地州。

二、科学规划养老设施。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按每千户室内养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的原则,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的村,新建或利用闲置房屋改建农村幸福院;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合作新模式,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和服务网点,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三、强化财政扶持政策。

(一)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1.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申报国家项目和援疆项目,在地区建设1所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在各县市建设1所以供养“三无”老人为主,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在各县市建设1所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养护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理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逐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经营模式,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2.建设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要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投入,积极申请争取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资助建设若干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

3.改善农村养老服务条件。加大农村整合力度,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等服务。

4.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以上(含5年)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由上级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50%。

5.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制度。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县市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6、落实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基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建立由民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组成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县市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养老服务的社会贡献,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社区和“敬老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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