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原参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及企业..
发布时间: 2022-11-21

6月17日,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已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岗位职级进行了调整。

与此同时,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原试点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离休人员基本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原试点参保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标准也将进行调整。其调整标准为:参保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85%增加基本养老金;参保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加额的60%增加养老金;企业离休干部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职级离休干部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当地机关事业退休高级工标准增加。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基本养老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编辑:人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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