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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022/11/21 17:11:56 ('互联网')

11月30日,《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修订2001年颁布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共9章69条,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涵盖了老年人权益的各个方面。《条例》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实现“五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和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本市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重视民生办实事,让发展成果惠及老年人的制度体现。

强化老龄工作顶层设计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和共享机制

老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五个老有”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要确保全市老龄工作有效开展,需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推进,从制度层面增强老龄工作合力。《条例》强化了对老龄工作的顶层设计,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保障老龄工作落到实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纳入考核。”

为掌握全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为解决涉老政策碎片化,确保老龄工作方针和涉老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和信息共享机制,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强化精神赡养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由于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的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条例》将孝亲敬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

老年人对“啃老”行为有拒绝权

保护好老年人个人财产,有利于老年人安排好晚年生活,让老年人晚年生活得更幸福。为防止消极、恶意的“啃老”行为,为老人拒绝“啃老”增加底气,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那些不知满足的子女说“不”;同时警示“啃老”族们转变“啃老”观念,敬老爱老,自强自立。《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老年人对自己的婚姻享有自主自愿的权利,结婚(再婚)、离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影响老年人再婚和婚后家庭生活的因素,既有世俗观念,也有情感困扰,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因为儿女担心财产纷争阻挠老年人再婚的事例,给丧偶的老年人晚年生活增添很多烦恼。为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为支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减少矛盾纠纷,《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提出:“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口高龄化,老年慢性病多发,失能老人日益增多,根据全国第四次抽样调查重庆数据显示,全市失能老人占全市老年人口的7.74%,按照全市老年人口数计算,我市失能老年人已超过50万人,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已由家庭责任演变为社会问题。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独生子女可享最长10天带薪护理假

在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趋势下,家庭照料护理愈加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期间难以得到护理照料,是老年人家庭赡养中日益突出的问题,且自身难以克服,迫切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对此,《条例》第三十条提出: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规范养老机构保证金和押金等费用收取和使用

由于当前全市养老机构每月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尽相同,且部分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收取了较高的保证金或押金,既给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造成较大压力,也给老年人带来较大的资金安全风险。对此,为确保养老机构更加规范健康发展,《条例》对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和押金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规定的落实,《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罚则:“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强化养老护理人才培育

随着本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和传统家庭照料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对养老服务人员尤其是养老护理人员的需求不断扩大。根据调研,重庆老年人照护需求趋旺和养老护理人才短缺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亟需开拓多层次的养老护理人员培养途径,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为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年龄由70岁降低至65周岁

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增进老年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老年人和社会关注度非常高,近年来,在市人大、政协会议上,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将免费乘车年龄由70岁降低到65岁的建议,老年人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呼吁降低免费乘车年龄。为此,在反复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

目前,我市现有公园、旅游景区和收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对老年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丰富老年人的旅游、休闲和精神文化生活,在参考外省市的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基础上,《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明确:“在免费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享受优先服务,在收费的公共文化场馆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有条件的收费公共文化场馆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在公园、旅游景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鼓励景区内的电梯、观光车、缆车、索道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鼓励有条件的公园、旅游景区实行不满六十五周岁老年人免购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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