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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

 

2022/11/21 17:12:53 ('互联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政规〔2017〕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社区建成普适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努力,特困、低保、失能、半失能、失独、空巢、留守老人兜底养老无忧,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成为行为规范,邻里相扶守望相助成为社会风尚,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无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老有所养。

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负责单位: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老龄办。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省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制度。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师采取“三社联动”方式,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康、助浴、助购、助行等生活服务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短托照料等专项服务。(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3.深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各地要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覆盖面,重点扶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服务项目。要加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发展,普及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建设,在城乡社区逐步推广老年人日托、短托和社区配餐等照顾服务。(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各地方政府)

4.研究制定养老配套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完善老年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提倡用人单位对照顾因病住院老人的职工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单位:省老龄办、人社厅、民政厅)

5.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把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负责单位:省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

6.推进助老服务热线全覆盖。继续扩大“12349”等助老服务热线等信息网络平台的覆盖率,实现对全省城市老年人口全覆盖,突出抓好向农村老年人口的服务覆盖和延伸。(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7.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及以上。(负责单位:省公安厅)

(二)改善老有所居。

1.推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推广齐齐哈尔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经验,针对我省城镇集中连片、老旧住宅小区较多,老年人出行不便的实际,充分整合养老资源,打造适老化社区,便捷老人生活。(负责单位:省老龄办、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

2.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公益性养老机构用地。(负责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

3.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在城乡建设中要普及无障碍设施,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强化住宅无障碍通行,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安全通行需求。(负责单位: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老龄办)

4.加快适老化改造进程。要重点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口较多、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施行加装电梯的“步改电”项目。以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为重点,实施家庭助浴、助行等居家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助救援功能,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负责单位:省老龄办、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

5.优先实施住房保障。各地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负责单位:省住建厅、省残联、省老龄办)

6.老年人房屋权属变更。政府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负责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老龄办)

(三)实施老有所助。

1.完善高龄、失能老人津贴制度。在全省已经建立高龄津贴、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做好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津贴提标扩面工作。(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各地方政府)

2.健全老年人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负责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黑龙江保监局、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各地方政府)

3.完善老年人救助补贴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当中,实现应保尽保。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负责单位:省民政厅、农委)

4.实行殡葬救助服务。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各地要给予补贴或奖励;对有老年人去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于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去世,给予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殡葬救助服务。(负责单位: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四)完善老有所医。

1.优先就诊。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老年人就医优先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展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老龄办)

2.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全面建立绿色通道等业务协作机制。(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3.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至少为6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服务。(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

4.提倡医疗服务进入家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推动家庭医生实行签约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康复等服务,提高签约率。(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老龄办)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负责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6.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7.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五)助推老有所学。

1.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兴办培训机构,定期为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康复等课程或相关技能培训及鉴定。(负责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

2.推动大学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支持老年教育相关学科的课程建设,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和其他教育服务。鼓励并引导大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单位:省教育厅、老龄办、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3.支持兴办老年开放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基础设施。发挥黑龙江社区教育网作用,丰富老年人社区学习资源。(负责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老龄办)

4.鼓励老年教育资源面向全体老人开放。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适当减免学费。(负责单位:省教育厅、老龄办)

5.提倡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设立图书室、老年大学分校、文体活动室,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场所,引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组织大型公共图书馆把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方便老年人阅读。(负责单位:省文化厅、民政厅、老龄办)

6.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负责单位:省文化厅、科技厅、老龄办)

(六)支持老有所乐。

1.方便老年出行。公路、铁路、民航要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通行便利服务,制定老年人公共交通便利出行服务清单。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要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线网规划,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负责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老龄办)

2.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公共文化场所要为老年文艺团体减免场地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场地,可在固定时段为老年人免费开放。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文体设施要面向老人免费开放。(负责单位:省文化厅、体育局、国资委、老龄办、民政厅、各地党委和政府)

3.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各地党委和政府)

(七)维护老有所安。

1.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妇联、省民政厅、人社厅)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人提供便利。(负责单位:省人社厅、老龄办)

3.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地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特别是对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人员办理。制定并实施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项目清单。(负责单位:省司法厅、老龄办、财政厅、民政厅)

4.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负责单位:省司法厅、老龄办)

5.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在老年人照顾服务领域,集中开展涉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范涉老诈骗发生,增强老年人法律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帮助老年人维护自身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负责单位:省公安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老龄办、民政厅)

(八)实现老有所为。

1.政府部门制定出台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规划、政策和标准,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老年人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心态和进取精神,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负责单位:省老龄办、发改委、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各地方政府)

2.健全老年协会组织。以基层老年协会为重点,加强基层老龄服务组织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发展老年文化,组织适龄老年人参加各类有益身心的老年活动,引导老年人通过养老保险、养老理财计划等方式提高“自抚能力”。(负责单位:省老龄办、人社厅、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银监局)

3.提倡互助服务。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中,积极组织60周岁以上的公民,采取“积分制、会员制”等办法推行老年人互助服务,使更多的老年人“在养老中互动、在互动中养老”。(负责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4.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农村“幸福大院”等养老设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组织好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结对子、一帮一,组织同村老年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在降低养老服务成本的同时,增强老年人的参与感、价值感、幸福感。(负责单位:省民政厅、农委、老龄办)

三、推进措施

(一)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吸引社会资本,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机器人辅助、大数据技术在居家养老、日间照料、医养结合、健康管理等服务项目的广泛运用;加速推动各地“智慧社区”“智能养老”等信息化项目平台建设,实现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带动全省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整体跃升。

(二)提高资源配置实效。坚持政策引领,制定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对闲置校舍、厂房、宾馆、医院、民宿等分散资源集约利用;坚持统筹规划,结合养老大项目、老旧住宅改造、新农村、特色小镇建设,改善养老宜居环境;坚持资源共享,推动社区和养老机构的服务资源开发共享,实行服务供给最大化;坚持市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均衡城乡养老服务供给,着重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三)健全完善养老保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探索针对“丁克”“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重大民生项目建设提供优先支持。

(四)培育典型示范引路。在服务管理上,积极推广“安康养老”机构管理模式、“天鹅颐养联盟”旅居养老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养老服务质量和层次;在机构建设上,积极推进社会资本大项目签约落地,努力形成新型生态养老城镇示范效应,激活林业、农垦等生态资源区;在产业发展上,与农业携手,让“美丽乡村”形成分布供给能力,以品牌激活产业核心需求,带动产业链条服务升级。

(五)鼓励创新服务模式。深化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推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培育“日托、短托”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企业等居家养老服务实体,鼓励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购、助医、助康”等上门照顾服务;引导执业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照顾服务,提倡私人订制化服务模式。

(六)加大养老改革力度。推动公办机构改革“脱胎换骨”,不承担托底养老功能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推向市场,面向社会收费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办民营”,新建非托底性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唤醒激活内部资源,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养老机构和服务项目,用市场化竞争取代行政化。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负责单位:省老龄办、各地党委和政府)

(二)加大资金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投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服务购买。(负责单位:省老龄办、各地方政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老年节”“敬老月”等系列活动,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负责单位:省老龄办、省文明办、各地党委和政府)

(四)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时,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老年人举报和投诉的各类问题。(负责单位:省老龄办,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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