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 2022-11-21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法律虽然为老年人撑起了保护伞,但很多老年人却不了解,以至于“事到临头”不知所措。因此,作为老年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目前,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赋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 受赡养权:《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障法》第15条还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婚生及非婚生子女。如果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有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义务。

财产处分权:《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对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遗产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也可以决定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

继承权和受赠权: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之间可以相互继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指出:“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因此,老年人完全有权继承子女或者配偶的遗产,以及接受别人的赠予。

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子女为自己的“脸面”,甚至考虑到老人财产的最终分配,而反对老人再婚。这实际是违法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受扶助权:受扶助权是指夫妇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老年人有权要求有扶养能力的配偶在生活上给予经济帮助。

参与社会活动优待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法》第36条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请求司法救助权:《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也明确提出,当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而提起诉讼,或者经济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时,可以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

以上各项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老年公民的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一旦受到侵害,老年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