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通知要求,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都可申请领取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实行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则按照该省优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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