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合消费者追求高额利息的心理,近年来银行、券商纷纷推出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然而,投资就有风险,当消费者遭遇理财“缩水”、甚至血本无归时,一些银行、券商在赚得盆满钵满之后,却以“告知在先”、“免责条款”等为由,将风险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对此,消费者万万不能自认倒霉,应该通过法律维权!
一、平衡型理财产品不平衡,收益缩水怎算?
案例:一年前,71岁的赵阿姨到某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存款业务。服务人员递过一张宣传单,对她说,这款平衡型理财产品收益率为5.5%,且保本,无风险。赵阿姨当即选购了5万元此理财产品,并在“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上签字。可到期结算时,银行只给赵阿姨1000多元利息。赵阿姨问:“当初不是说收益率为5.5%吗?”银行指着确认书回答说:“这上面写得清楚,收益率是0.36%~5.5%。”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既然银行方在宣传单中明确了最高收益率为5.5%,且服务人员在介绍该产品时也承诺“这款平衡型理财产品收益率为5.5%”,那么就应当信守承诺。当消费者实际收益与银行职员及广告宣传承诺不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方兑现承诺。
二、合同约定无效后,损失谁买单?
案例:闫老伯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书,约定闫老伯将自己账面上的30万元资金交由投资公司操作,并实行保底条款:即闫老伯操作账号内的资产亏损风险在10%以内时,由自己承担;亏损超过10%以上时,由投资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签约后,闫老伯缴纳5000元管理费,并将自己的股东账号、密码告知了投资公司。可到期后,闫老伯账面资金显示数额为19万元。闫老伯要求投资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其损失8万元,投资公司以双方签订的约定违法,因此无效,拒绝担责。
法律分析:双方所签订“保底”之条款因与《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然而,该约定无效并不等于投资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公司不仅应退还咨询管理费5000元,而且,作为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公司在明知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的情况下,仍故意为之,其过错程度明显重于消费者,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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