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监护权受保护
发布时间: 2022-11-21

黄某于2003年5月与杨某之子杨某聪登记结婚,2004年1月16日生育小才,同年5月27日杨某聪因病去世。小才一直由爷爷杨某携带抚养,黄某则长期外出打工。2007年2月,小才入读幼儿园,由杨某负责接送。2009年春节期间,黄某带小才回娘家生活,并改送另一所幼儿园入读。同年12月,杨某得知黄某再婚,并欲改小才随继父姓后,大为不快。认为自己的孙子不应随外人姓,遂跑到派出所阻止黄某办理小才的改姓手续。并于同年12月14日从幼儿园擅自把小才接回自己身边生活和读书,不许黄某携带抚养小才。黄某不依,认为自己才是小才现在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小才的监护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保管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小才的父亲因病早逝,母亲黄某是其唯一法定监护人,且杨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黄某要求监护并携带抚养小才,以及要求杨某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遂依法判决由黄某监护小才,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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