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
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
2、案例: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其大哥2000年去世,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并非理所当然的就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是在及特殊的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如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前面提到的“子女死亡”是指所有的子女都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3、案例:农村的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由于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律师分析: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更不能拒绝。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得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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