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发布时间: 2022-11-21

 

宁财(办)发﹝2019139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52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拨付流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原则和标准

  中央、自治区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标准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分档缴费补助,对特殊群体给予缴费补贴。

 

  二、结算办法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中央财政在前一年度提前下达部分预算指标,自治区财政收到提前下达部分预算指标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分配下达市、县(区),次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自治区财政收到中央下达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区)。

  中央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已提前下达资金-以前年度累计结余

  上年度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上年度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结算。

  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额=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已补助资金

  上年度自治区财政应补助资金=上年度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参保缴费补助(包括对特殊群体给予缴费补贴)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额=自治区财政应补助参保缴费资金-已补助资金

  自治区财政于每年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及时预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在中央下达结算资金时,自治区财政按照补助标准、中央结算及扣减情况对上年度补助资金进行结算。

  (三)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

  市、县(区)配套资金应在每年年初提前下达,必须在每年年底前足额到位。

 

  三、申报程序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315日前将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及全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汇总表》、中央及自治区两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全年《财政明细账》、养老金全年未发放成功明细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年末《余额汇总表》。以上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有关附表及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高质量地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隐瞒、虚报、漏报。各附表及相关资料部门签章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需清晰明确。自治区财政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4月底以前将中央财政补助结算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驻宁专员办。专员办将对市、县(区)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对60岁及以上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对个别市县进行抽查。

  对于市、县(区)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申报材料,导致自治区工作延误,专员办不能按时审核,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发放责任。市、县(区)配套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在专员办对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实施专项检查的当年,中央及自治区在常规结算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包括市、县(区)财政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及其他违规资金。

  中央、自治区扣减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在当年1225日前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各市、县(区)要及时将中央及自治区资金转入社保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等方式,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五、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中央、自治区将根据需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据实减拨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2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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