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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2022/11/21 17:59:37 ('互联网')


  一、用地和建设方面

  1.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黑政办发〔201450号)

  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黑政办发〔201450号)

  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黑政办发〔201450号)

  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黑政办发〔201450号)

  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养老机构应就近提供相近建筑面积的房屋帮助其继续经营。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推进“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黑民发〔20196号)

 

  二、资金方面

  11.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级财政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按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省和市县各负担50%。(黑政办发〔201450号)

  12.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收住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其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当地“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予以安排。(黑财社〔2015109号)

  13.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外)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机构(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外),根据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黑政办发〔201450号)

  14.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黑政办发〔201450号)

  15.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黑政办发〔201450号)

  16.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由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养老机构自付20%。(黑民福〔2015201号)

  17.对全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为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料、以及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企业作为借款申请人,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按照项目贷款单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流动性资金贷款单户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标准发放的养老项目贷款,由省级财政资金按照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贴息。(黑民福〔2016149号)

 

  三、税费方面

  18.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黑政办发〔201450号)

  19.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黑政办发〔201450号)

  20.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黑政办发〔201450号)

  21.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其污水处理费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黑价行〔2013273号)

  2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地挖掘赔偿费、砍伐树木赔偿费、占用绿地费、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黑财综〔2014176号)

  23.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黑政办发〔201450号)

 

  四、行政管理方面

  24.放开营利性民办教育、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黑价〔2015125号)

  25.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允许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的优惠政策。(黑政办规〔201748号)

 

  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26.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当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订单式培训促进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1号)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黑政办发〔201450号)

  27.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负担。(黑政办发〔201450号)

  28.在养老机构内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应专业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考核政策。(黑政办发〔201450号)

  29.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考评,分别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及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后,享受晋升技师培训不高于2000元/人、晋升高级技师培训不高于1500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高于1000元/人。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采取政府和企业出资的方式,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中;企业负担部分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其中,企业委托培训的,由企业将其负担部分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培训机构。(黑人社发〔201571号)

  30.对于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的养老从业人员,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户口可依本人自愿落当地或者原籍。(黑政办发〔201450号)

 

 

  六、投资者权益方面

  31.凡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行政许可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其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黑政办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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