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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养老人才补贴政策,最高补6万元!

 

2022/11/21 18:04:08 ('互联网')

北京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北京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有望获得入职奖励,最高6万元。本市还拟为在一线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发放每人每月1000元的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奖励津贴。
 
北京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设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以及家庭照护人员、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
 
第三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坚持“市场放开、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养老服务基地实训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市民政局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对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师资调派、教材内容、课程体系进行统筹、协调和调整。
 
各区民政局制订本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指导督促培养培训工作的开展实施,制订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及区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职责支持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五条国家统招北京生源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从入职满一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标准为本科及以上6万元、专科(高职)5万元、中职4万元,每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区民政局发放,所需经费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于当年9月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转移支付安排。
 
第六条 对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上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按月发放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奖励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养老护理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线养老护理人员奖励津贴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登记信息,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给养老护理员本人,所需经费由各区民政局商本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建立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组成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每年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全员轮训。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示范性培训。
 
各区民政局每年按规定委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初次入职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各区民政局委托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按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通过本市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资金统筹安排,之后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组织者委托各级养老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结业考试,在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后,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能力提升培训资金和组织考试经费,由市、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各区民政局应充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或利用自有存量设施打造一所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承接本区养老服务实训任务。具备条件的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整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米,其中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教室或实验室不少于3间。其中理论教室至少应容纳100人同时授课。实训室或实验室应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特点进行装修改造,布置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参训和取证等信息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并将申请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区民政局根据综合管理平台登记取证的培训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向培训机构发放补贴。
 
第十二条市、区民政局将公开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估,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领取补贴的培训组织实施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岗位服务、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市、区民政局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培训机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培训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停止执行。
 
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明确了各项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方式。
 
一、在机构养老方面,制定了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对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12000元,改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护理型床位在此基础上提高20%;制定了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标准,对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20元,对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50元;制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标准,对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制定了养老综合责任险补助标准,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各项补贴力度均位居全国同等城市前列。
 
二、在居家社区养老方面,创新制定补贴政策,按照 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对5A级、4A级、3A级等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对家庭养老床位进行运营补助;对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失能(失智)和“失独”老年人家庭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给予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助;对其他签约老人家庭给予 1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助。
 
三、在服务特殊老人群体方面,制定了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助等兜底性保障政策,以及80岁老年人体检补助、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和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普惠性养老服务政策。
 
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均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通过流程再造,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另外,市民政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房屋租赁补助政策,计划由政府对1000平方米内的房屋租赁费用进行补贴。通过落实以上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积极性,形成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养老服务市场化运营机制。
 
同时,《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制定了养老护理员岗位综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员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每两年开展一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敬老使者在4年管理期内,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1000元。
 
四、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对满足相关条件的 养老护理员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增强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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