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指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一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等级晋升申请。养老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相应等级的牌匾和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有且仅有一次晋级机会,且应该逐级晋升。养老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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