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通知明确对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给予用水、用电、用气费用补助。补助期限为3个月,补助标准为该养老机构2020年1-3月用水、用电、用气三项费用支出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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