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减免社保,缓缴房租……青岛推出七项措
发布时间: 2022-11-21
  近日,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通知》从发放补贴、减免社保、减免缓缴房租…等七个方面支持养老行业稳定发展。

  增发运营和工作补贴

  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和在岗工作人员数量,按照每位入住机构老年人每月增发30元的补贴标准,为养老机构增发运营补贴。按照每位在岗工作人员每月增发300元的补贴标准,为在岗工作人员增发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按照1:1的比例分担。

  落实信贷融资支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

  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对因疫情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个月。

  落实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02月起,对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属于大型企业的,以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单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登记为企业的参保养老服务机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落实减免缓缴残保金、住房公积金政策

  自 202011日至20221231日,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自202011日至20221231日,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养老服务机构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落实减免缓缴房租政策

  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疫情期间可阶段性减免管理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期限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强化综合责任保险支持

  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其对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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