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动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明确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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