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开展第五批试点地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地区及所在省份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三)申报地区的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具有代表性。申报地区属于“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可适当给予倾斜照顾。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详见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地区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建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情况和各级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进展成效等,详见工作基础表(附件2)。
(三)本地区申报试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对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设想,详见工作计划表和具体任务情况表(附件3、4)。
申报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表格格式,据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随意修改表格格式,以免影响评审结果。
三、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
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要突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要重点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中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等工作任务;要深入推广前期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要明确支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试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试点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组织实施、跟踪指导、成果验收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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