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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11/26 11:58:22 ('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联合启动实施了为期四年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实施两年,各地区各部门共同行动,支持和督促养老机构持续整治了36万处服务隐患,推动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但要清醒看到,还有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础仍然薄弱,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经研究,2019年以“清隐患、防风险,补短板、促达标,转机制、提质量”为主要任务,继续实施专项行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推出一批星级示范养老机构,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有28项指标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见附件1),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养老机构的这些指标不合格。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列出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及地方安委会部署要求,将养老院中的9类突出消防安全问题评估结果及专项行动中涉及的消防安全指标情况,5月底前统一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对不达标的情况,要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达标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已经清除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在养老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评估验收,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并支持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要实现6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经验,研究起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示范工程。民政部将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支持下,推动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2019年下半年启动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建立评价实施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在省域范围创建一批五星级养老机构、在市域范围创建一批四星或三星级养老机构、在县域范围创建一批二星级养老机构,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四)结合“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专项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改进检查方式,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各地民政部门要将“保健”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严禁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升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培训机制,省、市级民政部门及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继续推进完善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稳定养老服务队伍,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养老服务。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支持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联合有关部门推动《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将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倾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设施设备资金投入,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农村养老机构短板,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方案,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与消防审验问题。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九)加强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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