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 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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