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和《民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补充作用,积极探索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工作的方法、路径,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急难”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民政部、国资委决定在63个中央企业定点扶贫县(见附件2)开展“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并共同制定了《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实施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重要意义


  “同舟工程”是在全国63个中央企业定点扶贫县开展的专项救助活动,旨在通过中央企业的参与,重点帮助经政府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过大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减轻医疗负担,体现“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尚。“同舟工程”的实施,是中央企业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和参与“救急难”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的重要内容和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有益尝试。各级民政部门、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同舟工程”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本地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总体方案和中央企业定点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周密安排。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项目执行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中央企业实际以及在当地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的具体情况,确定“同舟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分年度制订项目计划。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筹集规模,确定当年项目实施的具体数量和额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资金筹集。各地要将资金筹集作为“同舟工程”实施的首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多形式落实项目资金。中央企业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定点扶贫资金的总盘子,采取资金切块、增设专项救助基金、委托捐赠等方式,落实项目资金。民政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同舟工程”项目基金等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项目执行。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项目对象范围。按照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当年公布的项目数量和额度,对经项目审核批准的困难家庭及时给予救助。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得出现年度“零执行”。


  (四)加强信息公开。“同舟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要在每年初或上年末向社会公布,详细说明本年度或下年度资金筹集情况、计划救助家庭数量及救助额度。项目执行中,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执行情况,包括救助家庭基本情况、救助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同舟工程”品牌宣传。通过宣传项目案例、救助成效等,树立中央企业的社会形象,提升中央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救急难”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密切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实施“同舟工程”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统一的“同舟工程”品牌纳入当地“救急难”综合试点。当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将“同舟工程”实施情况作为“救急难”综合试点的重要内容,主动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衔接、配合,扎实做好提供救助对象信息、资格筛选、参与对象认定等工作。中央企业要做好项目的筹资及执行,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及自身承受能力,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好年度项目计划,自主运作或委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运行管理。各地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定期通报,对以项目名义谋取利益、设置附加条件、索要回报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实施方案


  2.参与“同舟工程”的中央企业与重点贫困县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


  二、项目内容


  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对因遭遇突发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群众,特别是对医疗负担沉重的城乡困难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采取“一事一办、特事特办”的方式,实施现金救助。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筹集规模,自行确定当年项目实施的具体数量和额度。原则上不得出现项目“零执行”。


  三、项目对象


  (一)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本年度低保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12个月)与家庭人口乘积2倍的困难家庭。


  (二)具有本地户籍,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后,年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额超过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均纯收入)与家庭人口数乘积,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


  (三)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资企业和慈善组织共同认定的其他因医疗费用过大造成基本困难的家庭或遭遇其他“急、难”情况,有突出代表性的家庭。


  四、实施范围


  参与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的中央企业定点扶贫县,共计63个。


  五、实施方式


  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民政部 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5〕244号)有关精神,按照统一的“救急难”工作要求,纳入当地“救急难”综合试点,在当地民政部门牵头统筹下,由有关中央企业自主运作,通过与定点扶贫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救急难”试点。


  “同舟工程”项目实施,由当地“救急难”综合试点平台提供救助对象信息,当地定点扶贫中央企业自主审核审批,民政部门参与;也可委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受理申请、审核审批。中央企业应与当地民政部门主动对接,当地民政部门应主动做好申请资格筛选工作。


  参与试点工作的中央企业可通过增设专项救助基金或通过委托捐赠等方式,与管理规范、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合作,委托慈善组织定向开展“救急难”项目。


  六、管理运行


  “同舟工程”项目管理运行,可由当地定点扶贫中央企业独立执行;也可以县为单位,由当地民政部门、定点扶贫中央企业及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同舟工程”联合执行机构。项目独立执行企业和联合执行机构负责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收集、统计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并向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国资委扶贫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将企业资助情况抄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信息平台及媒体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层面,民政部、国资委委托中国慈善联合会承担“同舟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行。


 


附件2


 


参与“同舟工程”的中央企业与重点贫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