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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公告(第354号)?

 

2022/11/26 12:02:52 ('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受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初选和推荐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评审组织者和“中华慈善奖”评委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民办发〔2014〕7号)、《“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民发〔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严肃“中华慈善奖”评审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当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组织“中华慈善奖”的评审工作。


  二、各省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者慈善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后,要参照“中华慈善奖”评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后,要严格执行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程序,才可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在确定“中华慈善奖”初选名单时,“中华慈善奖”评委在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时,都要严格按照“中华慈善奖”评选标准客观、公平、公正进行评价。


  四、“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受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单位和省级民政部门,要保存好有关工作的原始记录和过程文件。


  五、评审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对象收取费用。


  六、在评审阶段,评审组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评委名单、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评委不得泄露评委身份,评审组织者和评委都不得泄露“中华慈善奖”申报材料非公开内容、评委意见等信息。


  七、评审组织者和评委不得接受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或其推荐方的宴请及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八、受“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委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协助接收、整理来自省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申报材料时,必须做到客观、准确、完整,不得遗失、遗漏,不得进行筛选、截留;不得对参评单位和个人发表评价性意见。


  九、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评审组织者,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受托单位,要终止与其合作,追回相关委托费用。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评委,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同时,对以不正当手段参评或干预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且6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民政部     


  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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