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11-26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外国语大学校友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校友的聪明才智,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校友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校友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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