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油轮船东互保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2-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弃婴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及时发现和妥善照顾弃婴,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完善弃婴发现、救助机制,切实保护弃婴合法权益,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分析、总结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婴儿安全岛”的做法和取得的积极效果,制定了《关于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转发各地,请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福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关于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推广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婴儿安全岛”经验,畅通弃婴救助渠道,保护弃婴生命权益,决定在全国各地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我国当前弃婴现象实际,是保护弃婴生命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水平不均衡,弃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多数遗弃孩子的人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地点、方式、手段遗弃孩子,导致弃婴很难被发现,病残患儿得不到及时救治、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有的弃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石家庄“婴儿安全岛”近两年的运行结果显示,部分病残儿童的患病程度因救助及时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弃婴的死亡率明显降低。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更多的地方设立“婴儿安全岛”,能够在更广泛的区域范围改善弃婴被遗弃后的生存环境,为更多的弃婴提供支持和保护,能够更好地挽救他们的生命,切实保障弃婴的生命权益。


  (二)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对“生命至上”、“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针对弃婴问题,世界各国都立法反对弃婴现象,但在反弃婴的同时,大多采取“安全港法案”、匿名生产法、弃婴保护舱等多种形式的人性化措施,允许生父母将新生儿遗弃在指定的场所或专门的设施,确保弃婴得到妥善照顾,生父母无需透露身份并可免受法律制裁,从根本上尊重和保护弃婴的生命权。我国的“婴儿安全岛”与国外的弃婴保护舱类似,是为保护弃婴生命安全而设置的专门性的庇护设施,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相一致的。“婴儿安全岛”立足于弃婴最基础的生命权保护,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充分诠释,是对“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三)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精神。我国的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本质上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止弃婴、严惩弃婴行为,是通过预防和打击犯罪实现保护婴儿权益的根本目的;“婴儿安全岛”为弃婴提供安全保护,是通过弃婴现象发生后的补救达到对被遗弃婴儿生命权益的保护,二者虽然环节上有先后之分,但保护婴儿合法权益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婴儿安全岛”作为新时期保护弃婴生命权益的措施,是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法律精神的。


  (四)设立“婴儿安全岛”有利于完善现行弃婴管理机制,是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我国现行的弃婴管理机制是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较为明确,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从弃婴被遗弃到进入福利机构这段时间内,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宜把握的情况,难以对病残儿童实施及时救治。设立“婴儿安全岛”,可以有效延伸福利机构的服务半径,缩短婴儿被遗弃到入院之前的时间,使他们得到及时保护和救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弃婴管理机制,是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创新。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儿童生命权益为本的理念,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弃婴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弃婴的生命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开展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要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以保障弃婴生命权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婴儿安全岛”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初创阶段,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渐进的工作方法,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地级市中开展试点。


  三是政府与社会力量联动。鉴于“婴儿安全岛”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探索性,可以借鉴国内外经验,采取政府倡导与民间组织运作并行的模式。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相关保障,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组织实施,同时调动其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四是统筹安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和组织实施


  (一)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的时间可原则上确定为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底。


  (二)组织实施


  1.各省试点地区的确定。直辖市可以依托市本级儿童福利院所在地城区开展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省(区)会城市或弃婴现象比较集中、具备条件的其他中心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原则上每个省确定1-2个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应依托儿童福利机构进行。


  2.“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对无法查明其父母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立足当前实际,建议明确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主体。这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接收弃婴,为其提供保护和救治,让其享受到政府的制度性福利保障,也可预防不具备条件的家庭私自收留弃婴。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可以引入其他慈善公益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创造各具特色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


  3.“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地点。“婴儿安全岛”作为保护弃婴安全的庇护设施,要按照有利于设施功能和作用发挥的原则选择设立地点。一般可设在儿童福利机构附近,以便对弃婴提供及时快速的保护;也可考虑设在弃婴现象多发地区,如医院、流动人口聚居地等,提高“婴儿安全岛”的效能。对于试点城市设立“婴儿安全岛”的数量不作限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4.“婴儿安全岛”的设施标准。根据河北省石家庄社会福利院设置“婴儿安全岛”的经验,“婴儿安全岛”内需配有婴儿保温箱、婴儿床、被褥、延时报警器、排气扇、空调等设备,为弃婴生存提供安全的环境;要张挂“婴儿安全岛”标识,并在适当的交通路口处设置引导牌。关于“婴儿安全岛”的统一标识,可在试点过程中集思广益确定。


  5.“婴儿安全岛”的工作制度与规范。“婴儿安全岛”要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安排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救助弃婴。要制定并完善安全岛使用管理规定、安全岛巡查制度、岛内弃婴接收救治程序、危重病患儿就医程序等制度性工作规范,保障“婴儿安全岛”的使用和运行。


  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离不开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并予以支持和保障。在此基础上需重点解决好以下现实问题。


  (一)加强机构间合作,实现无缝衔接。一是弃婴接收程序问题。福利机构发现安全岛内的弃婴后,应先将弃婴接收进入院内,进行救助,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二是医疗救治问题。对于病患较重需要进入医院就医的弃婴,福利机构要及时移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