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学院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长江商学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长江商学院成立登记。该院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长江商学院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该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该院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 政 部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