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泰康人寿遵义中心支公司被罚5万元
发布时间: 2023-06-25
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是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存在下列关系:(1)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直接或者间接指定保险产品或者接受订立保险条款;(3)利用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上述关系,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收取费用。



根据2019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开展检查的通知》,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根据检查结果,该公司被罚款5万元,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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