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人员信息备案才能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到。
福建建筑人员信息公开可以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信息公开平台上查看。在该网站可以查看福建省建筑人员的相关信息。
中国船员联盟
中国船员联盟于2009年1月1日正式上线,是综合型的船员社区,是船员、海嫂以及从事航运、船务等相关行业人群的交流平台。船员联盟至发展以来,为相关行业提供了不少参考资料和帮助,被大家亲切的称为船盟。
网站理念
船员联盟从建站初期,就努力打造船盟品牌形象。船盟是以服务船员为根本,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秩序为目的非营利性网站。
船盟产品
手机版船员论坛
船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长期漂泊在海上,没有稳定的互联网信号,有时在沿海航行、锚地、港口等特殊水域,可能会有微弱的无线网络,船盟为让更多的船员参与到交流中来,特开通手机版船员论坛,并已经拥有大量的手机用户。
免费船舶动态查询
茫茫大海,海嫂迫切知道老公在哪里,她们期待老公的归来;公司知道船舶的船位后,也能更方便的调度船舶。船盟基于 MarineTraffic的AIS数据向用户免费开放船位查询服务。
船员证书查询
从这里你可以轻松查询到自己的船员适任考试成绩,可以查询您的适任证、服务簿、合格证等基本信息,也能查询船员证件办理进度。船盟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功能,避免了您繁琐的传统程序。注册中国船员联盟,您更能享受到“一次输入证件号,永久免费查询”的VIP级别服务。
开展活动
船盟活动
中国船员联盟 积极打造针对船员、海嫂、海事、船务等相关人群的活动,通过各种活动让大家积极参与中来,并通过这些活动来引导船员相关行业的正确发展方向。
海嫂征文大赛
本届海嫂征文大赛共设置了三个级别七个奖项,旨在引导海嫂的互相交流,给长期分居家属打造心灵的港湾。此次大赛已完满结束,奖品也基本发放完毕,受到了海嫂们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 健康 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 社会 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 社会 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 社会 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 探索 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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