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养老网讯:为进一步完善黄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日前,黄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发布《黄石市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今后,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被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还要严格执行各级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即时结算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与民政部门签订的协议。
经民政、卫计、财政部门联合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授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进行重新审定和公布。
此外,还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退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违反医疗救助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未认真查验患者身份或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导致病人以冒名顶替等方式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不遵守诊疗常规,无住院指征而收住院或故意延长出院时间、挂床住院,或与患者串通虚拟住院、用药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及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多(乱)收费或重复检查、重复用药损害医疗救助对象利益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履行医疗救助协议,或不接受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出现严重违反医疗救助政策规定、造成医疗救助资金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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