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时间: 2016-05-10

太和养老网讯: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的面积应如何设置才更符合老年人的居住需求?近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实行,老年人的居住面积标准更加细化。
  细则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8个条件:
  举办者是应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物权法等法规,黑龙江省还明确:将居住区住宅改变为养老机构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举办者自开始筹办养老机构至获得设立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另外,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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