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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

 

2022/11/21 16:30:03 ('互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产品企业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卫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以EMS邮寄或机要交换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报送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

(三)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式发布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

附件:1.

2.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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