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岸析法 |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IPTV限时回看业
发布时间: 2023-07-11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电信部门与当地广播部门合作,广播部门提供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电信部门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提供信息传输和技术保障。回看过程主要为,广电部门接受卫视的频道信号,通过电信的IPTV专用网络定向传输通道,将直播流不加任何删改地进行一定时间内的缓存,自动覆盖、删除,从而实现向局域网内用户提供特定时间内的限时电视节目回看。

IPTV限时回看业务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存在不同的观点。我们先从两个案例进行了解。

案例一

西藏乐视公司独占享有电视剧《芈月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杭州分公司的IPTV业务,提供涉案电视剧的72小时限时回看。西藏乐视公司认为该限时回看业务侵犯了其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首先,电信的IPTV专用网络是电信部门利用互联网架设的“专网”,明显区别于公开公用的互联网。其次,“IPTV回看”服务通过专网专送提供的信号束实现,属于传统的广播权的二次利用。再次,IPTV用户是利用特定终端并拥有专网访问权限和节目访问权限的特定用户,电信杭州分公司提供作品的对象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仅限于已经相对特定的专网内的用户,其他公众不可能在不安装IPTV专网及终端的任何其选定的地点获得,故“IPTV回看”行为的受众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公众”范围有所区别。最后,在时间和地点上,回看点播服务仅能在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上、节目播出后72小时内观看。该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所以,“IPTV回看”业务应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案例二

爱奇艺公司独占享有作品《王牌逗王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重庆有线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的7天限时回放服务。爱奇艺公司认为该限时回看服务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重庆有线公司网络平台上的播放环境是在有线电视网中,但在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三网合一”的环境下,这种网络环境符合“信息网络”的定义。因此,“电视回看”虽然只限于对有线电视观众开放,但这种网络环境仍属于信息网络。“电视回看”功能虽只提供了电视台直播节目播出一定时间内的回看时间,但就本案而言,该地区有线电视用户可以在该地区通过相应的终端设备登录平台,在一定时间内的任意时间段观看当时的直播节目,这些均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法律特征,故涉案作品的回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总结

针对相似案件,法院却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究其根本,在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存在不同。笔者更认同案例二中的法院观点,原因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可见,IPTV网络虽是只限于对有线电视观众开放的专网,但仍属于信息网络的范畴。

2.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在于,广播权属于非交互式传播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交互式传播权。IPTV限时回看,允许用户选择性观看,理应属于交互式播放行为。

展开全文

3.著作权法上的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虽然IPTV针对的是利用特定终端并拥有专网访问权限和节目访问权限的特定用户,但该特定用户仍然属于缺乏密切联系的不特定多数人,属于公众范畴。

4. 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应当理解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在不同的地点获得作品。虽然IPTV限时回看仅能在安装专网终端的电视上、节目播出后特定时间内观看,但用户仍可以在不同的终端和时间段观看作品,故符合“选定”的特定。

综上所述,IPTV限时回看业务虽是在专网上对特定用户提供的限时服务,但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理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参考案例:

[1] (2019)浙01民终10859号

[2] (2021)京73民终133号

作者简介

胡林昌,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核技术工程硕士,先后在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软件研究院、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于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实习。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知岸所始终坚持研究与实务并重,秉承“专注、卓越、勤勉、诚信”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量身定制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综合的法律服务。



扫码加微信详细咨询太和智慧养老产品和平台服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