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扎实、有序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18号),下达了2012年自治区城乡低保指导性保障标准和调控比例,并对2012年开展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目前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同时,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申请、审批、民主评议、公示和核查等相关程序,积极推行按标施保工作。明确地方政府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足额到位。明确运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通知》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要全部按照自治区政府127号文件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按标准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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