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10〕1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我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老龄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提高。据统计,2009年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08.1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2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12个百分点,百岁以上老年人密度居全国第一。为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迫切需要在全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托管托养、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休闲保健、心理慰藉、信息咨询、家政服务、临终关怀、遗体安葬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让他们安享晚年,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党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加快与养老服务产品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代际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海南独特的环境资源优势,发展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产业,对推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相衔接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部署,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城乡覆盖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在全省建立起三个层次的养老服务网络:一是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等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办福利型养老服务机构。二是为本地老年人提供普惠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三是为省外老年人提供休闲度假、保健康复等服务型的养老服务企业。
(三)基本原则。一是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主,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及机构托老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的养老服务。二是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三是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既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低偿、有偿的经营性服务。四是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养老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在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加大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机构建设和改造的力度,制定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力争到2015年,使每个乡镇都有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切实提高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水平。各地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确保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为本地老年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有偿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信息咨询、心理慰藉、临终关怀、遗体安葬以及家政等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老服务机构,为空巢老人、独生子女家庭老人、残疾老人提供托养服务。到2015年,城市要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求,在街道或社区普遍建立起老年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各乡镇可依托乡镇中心敬老院设立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实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乡镇、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市县政府对8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劳动模范等给予居家养老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政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公益性管理工作岗位,服务人员由养老服务中心自行招聘,原则上优先聘用经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医药卫生类、公共管理和服务类专业人员。鼓励城乡低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中心对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三)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利用海南独特的自然环境优势,培育和发展完全市场化的、与国际接轨的养老服务产业,为国内外老年人提供休闲度假、疗养康复等高品质的养老服务。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布局,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境内外、国内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和老年人用品营销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要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养老服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管;组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服务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准则等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估、评审实施办法。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法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核定和划拨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开展工作,对养老服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财政补助对象等进行评估、评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的养老服务企业进行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和指导;国土、税务等部门按规定给予养老服务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民政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岗位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三)要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本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民办养老院、托老院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由市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由市县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补助,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具体补助办法,由所在市县政府确定。要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可以划拨供地;属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应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各市县政府根据老年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四)要建立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养老服务工作。要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加快公办养老机构的改扩建步伐。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和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合理调配资源,创新模式,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五)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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