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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养老院因照顾不周担责

 

2017年09月11日 10:37 太和养老网

□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上海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养老院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日前,静安法院分别对两起因老人死亡而状告养老院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养老院分别赔偿死亡老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案例一:

      入住养老院摔倒后死亡

      去年2月中旬,余家五兄妹将老父亲送入某养老院,余老每月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计2300元。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在养老院摔倒被送入医院,诊断为骨折。从此,余老一直在本市数家医院轮流住院治疗,直至今年3月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

      今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老父亲入住该养老院的护理等级为一级。而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设施不规范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后老父亲死亡,但养老院却不理睬,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与养老院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致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不过结合余老死亡证明书记载和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计36700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案例二:

      入住养老院生褥疮死亡

      2008年5月,年近八旬的陆老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入住养老院生活,陆老子女支付了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

      今年1月末,陆老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全身有多处褥疮,随后陆老被救护车送回原养老院。 2月中旬,陆老被送往医院就诊,结论为右后背部、双髋、双足、骶尾部褥疮,当即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同年3月陆老出院后仍多次前往医院就诊。 7月,陆老被宣告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

      9月上旬,陆老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老人身患多处褥疮死亡,索赔21.5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褥疮发作及死亡有自身原因,其生前患有低蛋白,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养老院认为自己已经尽力护理,并积极为老人治疗疾病,多次送老人到医院治疗还垫付医疗费。要求陆老子女支付已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陆老入住养老院后未离开过,且养老院认可陆老入住时无明显褥疮,法院因此推断系入住期间身患褥疮。考虑到陆老身患褥疮的时间延续状况及褥疮严重程度,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患褥疮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对养老院反诉要求也予以认可,遂判决由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万余元;陆老家属返还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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