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灌南县财政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60号会议纪要精神,对符合条件的1271名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实施财政补助,追加安排资金692.43万元,其中,安排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养老补助178.27万元,安排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养老保险514.16万元。
这是该县实施民生改善工程的又一新举措。为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灌南县将长期奉献在农村医疗一线的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注册取得职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纳8%,财政给予12%的补助。当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享受财政养老补助待遇,即截至2007年12月31日,5年内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含离岗),不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县卫生部门确认,可在他们达到上述年龄时,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事乡村医生执业年限×4元,执业年限超过35年的按照3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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