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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3/17 19:51:04 ('互联网')

同政办发〔2013〕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2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2〕9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60周岁及以上人口3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7%,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失能老人数量持续增加,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农村留守老人、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等特殊老人群体也需要予以关注。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左右。加快大同市光荣院御东分院工程建设步伐,打造成全市性专门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兼具示范性及养老护理员培训的老年养护机构;在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扩建一至两所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性指导作用和区域性示范作用;每个县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每个乡(镇)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敬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每个县区都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社会养老需求,建设若干所非示范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体系建设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将80周岁以上低收入困难老年人纳入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制定统一的津贴标准,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扩大覆盖面,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投资建设少量基本服务型、示范性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以及高龄、独居、失能等低收入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各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政府供养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床位或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其他社会老年人开放。

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区域性示范作用和专业性引导作用,可以利用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

(三)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用地保障、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长期照护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积极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推动形成一批拥有比较完善的设施条件和专业化运作的竞争力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运营转变。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民办养老机构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等提供养老服务。

(四)逐步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是我国现阶段最基本的养老模式,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和农村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断完善和发挥“星光老年之家”功能。采取无偿、低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为最广泛的社会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五)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逐渐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本地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和机构养老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管理。

三、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城区和矿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200张(含200张)以上的由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并在市财政局备案;床位数在200张以下的分别由所在区民政局审批;其他县(区)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受理对象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各机构按规定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兴办的营利性产业)应主动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类养老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制度。各类养老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各项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服务,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资质条件不适合从事养老服务业,民政、工商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其中,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产,属于兴办组织或个人投入的资产经评估后给予相应扣除,多余的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其他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有财政投入的资金或资产要上交所在地主管部门。

经督促未在民政、工商等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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