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平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乡镇敬老院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一、明确机构性质,加强资产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统一作为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现已建成的,应在2012年内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手续。今后兴建的,必须在竣工后当年完成法人登记手续。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落实人员编制,提高服务质量
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床位数、服务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农村敬老院岗位设置主要包括院长、会计、出纳、护理、炊事、医疗等。
敬老院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其中乡镇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核定编制1名,五保对象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核定编制2名。可以从乡镇人民政府现有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中优先考录。
按照“养事不养人”原则,护理员、炊事员等其他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其中护理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10。
三、安排专项经费,确保资金来源
自2012年10月份起,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该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执行。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列入预算,县(市、区)、乡(镇)承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延平区所需资金,扣除省上补助及乡镇按20%比例承担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和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分担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的合法权益;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10%的比例落实,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
四、提高集中供养率,增强使用效益
根据《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39号)精神,到“十二五”期末,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应达到30%以上。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入院供养,提高农村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各县(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按照赶前不赶后的原则,按如下目标有序推进:至2012年不低于15%,2013年不低于20%,2014年不低于25%,2015年不低于30%。
此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敬老院公办民营的方式,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提高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1、入住管理。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优先保证入住,当地政府和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主持敬老院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养和敬老院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院民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协助管理监督院内饮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等。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质量。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续聘、报酬挂钩,对责任心强、服务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必须依法终止合同,坚决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财产管理。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帐目必须明白清楚并定期公布。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4、经营管理。要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其余收益全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统一用于院内扩大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
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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