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公益性福利事业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敬老院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主办和管理,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协调财政部门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配合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3-5人,由院长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0的比例聘用,定编不定人。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察,征求院长意见后审批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定聘用协议书。
第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
(九)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护理人员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
(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
(三)认真做好护理工作。做到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
(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
(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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