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机构:
近期以来,我市有少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向社会老人收取数万元不等的入住预定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一些老人为赚取高额利息,不计风险,纷纷缴款。事后,老人心存疑虑,又纷纷来人来电询问。经调查,少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宣传行为,以高额利息为诱导,没有等价物质作保障,也未经银监部门批准,实质是变相的非法集资活动。为规范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宣传收缴入住预定金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立即停止收款行为和对外不切实际的宣传活动。对已收缴的款项采取切实的办法,限期2个月内退款,妥善处理。对拒不退款或延期退款的,登记机关应注销其机构资格。
二、各县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在本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接受业务主管及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主动汇报工作状态,重大对外业务活动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机构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进入专门账户管理。
五、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狠抓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以内部管理促效益,以服务质量树品牌,扩大社会知名度,提高入住率,更多更好地为社会老人服务。
桂林市民政局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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