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桂林市民政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老年人优待证核发”直接下放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老年人优待证核发
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76号)和《桂林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市政[2008]75号)设定。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下放主体:桂林市民政局老龄办。
接收主体:荔浦县民政局老龄办。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由各县区老龄办(民政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桂政[2009]7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申办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老龄办〔2010〕16号)的文件要求自行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下放时间为2009年12月,接收时间为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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