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促进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由当地政府投资兴建,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为主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体、个人投资或社会捐助为主兴建的农村社会福利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报评审敬老院等级。
第三条 敬老院等级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评促建,强化敬老院管理的要求,实行属地申报、量化考评、择优定级。
第四条 各市县应按敬老院等级评定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敬老院等级分为文明敬老院、先进敬老院、模范敬老院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评审一次,分别由省、市县两级实行分级评审,按标准评定。
第五条 对未达到敬老院等级评定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督导,采取相关措施给予支持。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敬老院,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撤销。
第六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建立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基本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行业标准,有合适的生产用地,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
(三)落实敬老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比例配备到位,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医疗、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管理制度化,院务规范化,服务人性化,工作成效明显,在农村养老服务业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七条 敬老院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评审、表彰。符合条件的,由敬老院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符合文明敬老院、先进敬老院标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查后,由市县(区)民政局审核评定表彰,报省厅备案。模范敬老院为全省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最高荣誉,申报模范敬老院应按要求逐级审查、推荐,填报《海南省模范敬老院审批表》,省厅派出专门工作组实地检查验收,经审核、验收后,由省厅通报表彰,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文明敬老院评定数量每次不应超过本辖区敬老院总数的50%。先进敬老院评定数量不应超过本辖区敬老院总数的40%。省厅一般按全省农村敬老院总数的5%评定模范敬老院,具体情况评审前另行发文通知。
第九条 敬老院等级标牌由省厅规定式样。文明敬老院、先进敬老院标牌分别由市县民政局监制,模范敬老院由省厅监制。
第十条 敬老院在等级申报、评审期间及获得等级授牌后,出现供养对象(或工作人员)重复访、群体访,或者发生管理失职问题或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立即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市县申报、审核、推荐模范敬老院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市县民政局长负责制。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作弊的,省厅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次以上达到模范敬老院标准的,省厅将会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敬老院先进事迹,向全省推广管理服务经验并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由省厅社会救助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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