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敬老院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敬老院是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事业单位,隶属市民政局管理。
第三条 中心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管理、以人为本、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中心敬老院所需经费,包括五保供养经费和机构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和管理经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对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发挥中心敬老院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部门和敬老院共同做好辖区内五保对象的出入院审批、生活照料、节日慰问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院对象
第七条 中心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逐步开展面向社会救助对象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含自费寄养):
(一)精神病患、传染病者;
(二)五保对象自愿要求出院者;
(三)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
不得在院供养的对象必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批准,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并按照市划定的各中心敬老院服务区域入院。
社会老人自费寄养,敬老院应对入住老人进行身体、精神状况评估,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须载明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九条 入院的五保对象和社会寄养对象应当服从管理,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五保供养对象中身体健康或具有自理能力的应协助配合工作人员搞好房间和个人卫生,参加院内组织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性活动,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中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三)教育院民遵章守纪,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养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努力营造管理规范、服务温馨、秩序井然、团结和谐的良好院风。
(四)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根据办院方针和原则,研究、讨论、通过敬老院规章制度,对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二)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物资和食品采购,审核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是否达到供养标准要求,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敬老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参与对他们工作业绩的民主测评。
(四)组织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调解供养对象矛盾,活跃供养对象文化生活。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可在民主选举院民代表基础上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成员变动时应及时增选补充。管理委员会改选每年不少于一次。为便于开展工作,管理委员会可设立财务、伙食、卫生、文化生活、矛盾调解等若干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从院民代表中推荐,并经院民大会或院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管委会人员和院民代表既要群众威信高,又要具备身体适应能力和参事议事能力。
管理委员会会议(活动)每周或半月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应作好记录。
敬老院还应当建立院民大会、院民代表会议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公布院务信息,接受全体院民的民主监督,鼓励院民自觉参与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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