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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1/18 23:22:16 ('互联网')


  鄂政办发〔2021〕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2日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完善登记备案监管。设立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登记。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加强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三)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监管。

  (四)严格涉及资金监管。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加大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监管,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强化运营秩序监管。各地要将养老服务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全局,引导养老机构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六)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消杀、隔离、救治等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养老机构所处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七)完善服务退出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限,指导其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实行责令改正、终止“公办民营”合作、运营商禁入养老服务行业等措施。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依托民政部“金民工程”全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2022年底前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相关部门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根据信用等级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九)推行智慧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建立养老机构信息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发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部门涉老信息系统作用,形成养老机构组织信息、从业人员、老年人口及健康档案等基本信息数据集。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依托湖北省大数据平台、湖北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实行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各地要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风险隐患,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十一)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依托湖北省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系统,规范抽查计划编制、名单抽取匹配、结果公示归集等工作程序,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完善抽查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抽查比例、频次、方式、流程等事项。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吸纳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力量参与。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落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培育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2025年前,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提高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

  (十三)增强行政执法能力。落实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监管执法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下放乡镇(街道)管理执法事项清单,支持乡镇(街道)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三、落实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十四)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政策规划、制度标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的事项、依据、流程,及时、规范公开监管结果,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十五)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加强会员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准则,实施信誉评价,引领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

  (十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权益意识。定期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统筹部署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检查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公平公正执法。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将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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