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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22/3/17 19:54:39 ('互联网')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市之一,60岁以上老人现有11余万人,占总人口的14.2%,预计到2020年我市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市人口的20%。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也有利于促进相关行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为此,全市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政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以面向全体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能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三、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1、加强规划,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将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要创新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创办养老机构,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到“十一五”期末,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4张。

  2、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继续安排好国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的补助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养老补贴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

  3、加大力度,着力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社区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4、加强引导,积极拓展为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5、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国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筹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在充分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老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倾斜。

  7、养老服务机构的创办方式。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政府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有划拨用地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但应加强监管,确保土地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除工业用地房产),经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8、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

  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

  9、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享受的优惠政策。发改部门给予优先立项;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部门免收新型墙体基金;规划部门优惠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人防部门优惠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部门优惠收取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林业部门优惠收取森林植被保护费。

  10、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经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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