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永州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敬老院是指由政府创办的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任务的场所。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要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管理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乡镇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域性或中心敬老院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区民政局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区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监管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组长由院长任命,可从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乐于为五保老人服务的在院五保老人选聘兼任,规模大、功能齐全的中心敬老院或区域性敬老院可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敬老院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敬老院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各管理章制度,监督敬老院管理委员会重大建设管理的执行、各项制度的执行、财务开支,监督敬老院工作人员;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院务会的主要议题:听取敬老院管理发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安排布置下段工作。
第九条 敬老院按入住五保老人10:1的比例配备。其中80个床位以下的安排院长、财务人员各1人, 80-150个床位的安排院长、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各1人,150-200个床位的安排院长、副院长、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200个床位以上的安排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医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各1人,护理人员和炊事人员按入住五保老人10:1的比例配备。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敬老院还要专门针对重残、重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按4: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第十条 敬老院院长、副院长、财务人员、医务人员、办公室等负责人,可与编制部门协商安排全额拨款事业编,安排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护理人员和炊事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全部面向社会招聘,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聘用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应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签定聘用协议书,其他工作人员应与敬老院院长签订聘用协议书。敬老院院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院民的信任度测评,其他工作人员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测评。
第十二条 敬老院院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
(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院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副院长职责
(一)协助院长搞好院内管理工作。
姓名:
年龄:
电话: